设为首页 关于我们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京民养老发〔2020〕17号

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

  现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评估办法和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在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前期工作中存在与本指引不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本指引积极开展评估工作。坚决杜绝多收费、乱收费行为,如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估资格。前期如有多收取费用行为,应及时向老年人致歉,并立即退还。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2月1日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

  为落实《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结合评估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评估队伍,加强区级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各评估机构有序开展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部分评估资质

  第一条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或在内部设置独立的评估部门。

  第二条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一个评估机构应至少有4名评估人员、2名评估督导员。

  第三条按照《评估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所。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

  第四条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工作前应签署《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承诺书》(附件1),承诺内容包括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等。

  第二部分评估开展

  第五条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申请进行,根据申请途经分为两种:居家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提出;机构集体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申请。

  第六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划内,个人居家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应按照实际居住地选择评估机构;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并向区民政局报备,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长期异地居住的京籍居家老年人的评估申请,应按照正常流程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评估申请,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由具备评估条件的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津冀蒙(指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内入住的京籍老年人的集体评估申请,由所在的养老机构通过“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居家个人申请与机构集体申请存在安排冲突时,个人申请优先。依据市级评估系统所形成的不同申请来源的评估结论,通用等效,应用各有侧重。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评估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评估系统平台上更新。

  第十条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后,应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进行预评估并预约评估时间;如评估时间不能确定,应告知申请人本机构近期评估工作安排,取得申请人理解,由其选择继续排队或选择另一家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在上门评估前应重视并做好预评估工作,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初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大概率不能评为重度失能的,应告知家属并建议其撤回或中止评估申请,减少误申请、无效申请等情况发生。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而进行评估并收费被投诉举报的,应退还本次评估费用。

  第十二条每次评估应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应具备医疗、护理或康复照料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评估工作一律依托电子化评估系统,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可凭残疾证显示的残疾等级享受与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同样的每月600元失能护理补贴,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机构内入住的残疾老年人除外。

  第十五条涉及处于医疗诊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急重症状态的老人暂不评估,待病情稳定后再进行评估。

  (二)可以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的情形有以下4种:

1.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

2.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3.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

4.综合能力评估时,处于昏迷状态;昏迷人员若意识转为清醒,应重新进行评估。

  (三)身体能力评估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原有能力级别上提高一个级别(下属并列情况不叠加):

1.经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神经内科或精神专科医师确诊为失智症、阿兹海默病和帕金森综合症;

2.近30天内发生过2次及以上自杀、走失意外事件。

  (四)认知能力评估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原有能力级别上提高一个级别(下属并列情况不叠加):

1.近30天内发生过1次及以上自杀、走失意外事件;

2.情绪与行为在过去3个月内,出现过自杀、走失3次及以上;

3.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神经内科或精神专科医师确诊为失智症、阿兹海默症和帕金森综合症。其中,阿兹海默病可参考下列数值:1至3阶段为认知能力轻度失能;4至5阶段为认知能力中度失能;6至7阶段为认知能力重度失能。

  帕金森综合症(PD)可参考hoehn-Yahr分级下列数值:1级、1.5级、2级为认知能力轻度失能;2.5级、3级为认知能力中度失能;4级、5级为认知能力重度失能。

  第十六条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第三部分评估收费

  第十七条评估工作收费原则上属于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定价。评估机构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向申请人明码标价,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十八条政府对实施评估工作中完成评估量表所需问询、测试等过程部分实行全市统一指导价格,指导标准为上门入户评估60—8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40—50元/人次。

  第十九条区级培训结束后,各区汇总各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通过市民政局官网和评估系统等途径向社会公示本机构评估价格、定价规则和成本构成。

  第二十条每次评估费用由提出申请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自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由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并负担评估费用。其中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政府保障对象由区民政局负担。因评估机构距离入户之间路途较远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申请者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市同一家庭内有2位及以上老年人需要评估的,第一人按前款规定收取费用,其余人员的评估按“机构内评估”收取评估费,即40—50元/人次,不另加收其他收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每次评估申请提出和派单后,评估机构应对公民个人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对申请的政府财政补贴出具等额标准票据,票据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申请复评的,可以选择在机构内复评或上门复评,选择在评估机构内进行复评的,不得收取费用;选择上门评估的,评估机构只得按指导价格收取60—80元。超出复评申请期限的而要求复评的,各评估机构要向申请人解释好相关政策;如果身体状况出现较大变化导致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可以即时申请评估,评估费用按规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评估培训工作的费用,由各区民政局协调区财政统筹确定,纳入本区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部分评估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置

  第二十五条市、区民政局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附件2);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评估机构应在上门评估时向申请人提供本机构评估工作告知单,内容应含有机构名称、收费标准及本次收费价格、评估人员姓名、评估机构联系电话、区级举报投诉电话以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查实,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关

我要评论已有0条评论 共0人参与
最新评论
养老资讯
最新动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