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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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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字〔202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和《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的原则,补齐工作短板,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丰富服务方式,着力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功能;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效益,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全力打造“养老泰安·养生泰山”养老品牌。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个街道至少建有一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住宅小区养老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每个县(市、区)至少设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床位总数的比例达55%以上。每个县(市、区)培育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10家,每个功能区不少于5家。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1.严格依标配建。在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老城区利用现有设施改建的,不少于800平方米。

  2.明确配建程序。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规划编制环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核发规划条件时,应同步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明确配建规模。土地出让环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将按规划条件确定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出让方案。项目建设与产权移交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向民政部门征求意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及移交方式等列入意见书。对新建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将养老服务设施产权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项目验收环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法核实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房字〔2019〕34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综合验收备案和移交接收工作。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不予验收。

  3.补齐设施欠账。街道未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已建立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老旧小区未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新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加大闲置资源利用改造提升力度,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4.规范设施管理。配套建设、调剂配备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城市拆迁等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相关单位要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二)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1.提升居家照护能力。一是推进照护服务进家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列入各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普及护理知识,提高照护能力。积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探索施行“家庭照护床位”,完善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二是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适老化改造,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引导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贴。重点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三是鼓励开展互助养老和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开展“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

  2.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一是强化街道养老服务功能。通过新建或依托符合条件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改建等方式,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对符合养老机构补助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二是打牢社区养老服务基础。建设“家门口”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或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三是完善服务运营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地、运营补贴等方式,扶持专业养老组织连锁化、规模化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鼓励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连锁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打造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逐步构建全人群、全领域、全过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制。

  3.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一是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巩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四改一定”成果,管好用好现有设施。提升养老护理服务能力,每年组织老人外出观光不少于4次。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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