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民政厅代拟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前反馈省民政厅。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定稿).doc
联系人:白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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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相关要求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相关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因土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鼓励各地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机构、厂房和集体用地、场地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城市社区设施,支持在全省城市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到2022年,全省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培育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向家庭延伸,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支持家政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拓展服务领域,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养老龙头品牌专业服务组织和企业,为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各地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出行生活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鼓励引导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到2020年年底前,结合打赢脱贫攻坚战,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居家养老的深度需求,通过安装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进行智慧健康适老化升级改造。(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改革发展
(五)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刚性需求,加大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人照护能力,到2022年底前,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建设面向不同收入阶层家庭的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扩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综合责任险。(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2022年底前所有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承担失能对象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形成基本完善的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坚持“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自主管理、互助服务”原则,整合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设施,完善设施配置、拓展服务内容,重点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失能失智以及留守、独居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适应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合理规划新建各类服务设施。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潜能
(九)健全老年人津补贴制度。优化老年人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加强制度整合,聚焦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研究提高补贴标准,集中补贴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居家、社区和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研发和提供丰富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为适宜人群对接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