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方案》《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等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短板,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聚焦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政策保障支持,加快构建家庭履责、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相结合,专业服务与互助养老相协调,城乡统筹、覆盖全体、分层分类、公平可持续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一)健全区县、乡镇、村三级养老服务平台。在区县(自治县,不含渝中区、两江新区,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推进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每个区县至少建设1所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实现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应护尽护”;在乡镇,推进乡镇敬老院提档升级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实现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应养尽养”、社会失能老年人“需托尽托”;在村分类设置互助养老点,实现农村社会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有需必应”。力争到2022年,全市建成区县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60所,升级改造乡镇敬老院600所、建成乡镇养老服务中心800个,设置互助养老点8000个,基本形成覆盖全面、功能完善的区县、乡镇、村三级养老服务阵地。
(二)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网络。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确保农村互助养老“有阵地、有人员、有经费”,针对不同需求开展“助养、助餐、助乐”等互助服务项目。到2022年,每个村设置1个兼具日间照料、康复理疗、休闲娱乐、紧急救援等功能的互助养老点,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养老助理,培育1支志愿服务队伍,每个村民小组组建1个互助服务小组,对农村老年人普遍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紧急救援等服务,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居住、集中助餐、流动助浴送医等服务,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文化等多元化需求。
(三)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管理运营机制。各区县通过新增或调剂编制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监督指导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统筹协调乡镇、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建立完善运营补贴制度,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到2022年,区县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由养老机构运营,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率不低于60%。推行“中心带点”连锁化运营模式,增强管理运营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到2022年,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不低于90%,乡镇敬老院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65%。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建设。各区县要围绕农村失能老年人刚性护理需求,统筹谋划布局,提前立项、择优选址,争取中央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等资金,新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不具备新建条件的,可依托区县社会福利院或条件成熟的乡镇敬老院改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严格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配置适合失能照护的设施设备,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基本满足有意愿入住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
(二)推进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见附件1)等指标,对确需保留的乡镇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确保安全隐患全部清除、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对无需保留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合理撤并,就近妥善安置供养对象,并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时进行补建。到2022年,力争600所乡镇敬老院达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要求,基本满足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三)推进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依托乡镇敬老院或利用乡镇卫生院、闲置学校、社会办养老机构等资源建设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在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职能、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强化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为社会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利用地处场镇的敬老院改扩建的,应同时具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利用远离场镇的敬老院改扩建的,应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功能为主,合理设置社会老年人托养护理等功能,其他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可由场镇所在社区养老服务站承担,实行一体化管理。
(四)合理规划建设村级互助养老点。尽量选择交通方便、公共资源相对便捷可及的地方设置村级互助养老点,并满足适老化要求。规模较大、人口较集中的村,应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单独设立互助养老点,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设置配餐室、休息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等功能用房,力所能及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规模较小、人口较分散的村,可依托村便民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公共资源,合并设置互助养老点,增加但不限于紧急救援等服务功能;即将合并撤销的村、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所在的村,可不设立互助养老点,由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邻近的互助养老点等提供延伸服务。
(五)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规范管理、持续运营。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要按照不低于1︰3标准配备服务人员,推行社会化运营,提高失能护理服务品质,在满足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前提下,对社会失能老年人入住予以优惠支持。乡镇敬老院要解决好法人登记和备案问题,按照不低于1︰10标准配备管理服务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绩效评价奖补等扶持政策,引入优质社会养老机构投资改造升级和运营管理,支持利用空余床位收住农村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社会老年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要统筹管理或指导辖区互助养老点,提供基础性、普惠型养老服务,并输送服务到家庭,实现专业化可持续运营。
(六)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各区县要完善政府补助、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助、个人(子女)缴费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机制,分类发展特色可持续的互助养老服务。具备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点、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和其他闲置设施的村,可探索“集中照护”服务模式,重点为居家特困人员、无人照料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低保户等困难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养老服务,打造“老年幸福家园”。人口较集中的村,可探索“集中助餐”服务模式,为农村独居、孤寡、留守等老年群体开展集中助餐或送餐服务,打造“老年幸福食堂”。不具备集中居住和供餐条件的村,可定期组织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喜闻乐见的老年活动,打造“老年幸福乐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专业服务队伍,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巡回流动助浴、助医、家政、康复护理等服务。
(七)建立农村老年人“结对扶老”制度。依托村级互助养老点,摸清农村居家特困人员及高龄、独居、留守社会老年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区分不同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多样化有针对性互助养老服务。对居家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老年人等重点对象,组织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提供居家照料、寻医送药、代买代缴、春种秋收等生产生活支持服务;对其他高龄、独居、留守社会老年人,实行“网格化”“划片式”结对帮扶,定期上门巡访探视,提供家政保洁、精神慰藉、救助救援等基础服务。
(八)培育农村“专兼职+志愿者”养老服务队伍。把发展养老服务作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在村“两委”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村级互助养老点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选聘养老助理,或依托村“两委”成员、村医、基层治理网格员等,至少配备1名兼职养老助理;大力培育老年协会等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发动农村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力争每个村至少有1个老年协会、1名养老助理和1支志愿队伍。支持社工机构或老年协会等承接互助养老点运营管理,探索农村养老服务“三社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