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临沂发布《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提出,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区内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年底前力争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70%等目标。
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同一县区可一照多址
各级财政每年将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龄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统筹使用各级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慈善捐款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格局。
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区内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实现一次注册、多点运营。新设立的服务网点由运营地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制,不再另行注册登记。
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底配建达标率达70%
将市、县(区)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市、县编制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2020年底前,所有县区全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实施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三年行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确保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小区(2014年6月及以后批准规划)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旧小区(2014年6月前批准规划)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调剂解决。2020年底前,力争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70%;2022年底前,达到100%。
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使用。2020年底前,力争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利用率达到70%;2022年底前,达到100%。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中的职责分工依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等文件要求确定。
居家养老标准化品牌化,打造社区服务龙头品牌
整合各类社区服务资源,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加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成嵌入式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补助条件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助。鼓励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由政府实施的,应采取无偿或低偿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运营。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2020年底前,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40%、60%;2022年底前,分别达到100%、90%。
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按照鲁政办字〔2016〕22号和临政办发〔2016〕33号规定给予经费奖补。将社会力量举办、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等政府政策扶持范围,落实国家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发展给予房租、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优惠。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养老补助资金,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具体优惠政策另行制定。2019年后新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比例要达到40%以上。2021年底前,每个县区培育(引进)具有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连锁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龙头企业(社会组织)不少于4家,全面建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培育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龙头品牌。支持专业服务精准、地方特色鲜明、品牌信誉良好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走专业化、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道路,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支持家政、物业等企业组织拓展服务领域,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