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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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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政厅近日起草《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建议可于8月12日前反馈至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山东省区域内新建的商品房居住区、安置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城镇居住区,都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规划配建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规模、设计标准等作为建设条件纳入出让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范围、标准及建成后无偿移交等内容。列入用地规划并纳入土地供应前提条件配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

  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当按照《老龄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社区老龄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并配建无障碍设施;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同时,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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