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民发〔2022〕3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推进养老事业加快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合理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县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围绕建设“县区综合性护理型养老机构—街道嵌入式护理型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县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性养老院—村级农村幸福院”的城乡养老设施网络,在2022年底前制定发布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确保到2025年,街道(乡镇)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互补,“15分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建立。新建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
专项规划要结合本地区老龄人口年龄结构、能力状况(失能半失能、失智、健康老人占比等)、空间分布等情况,科学测算辖区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数量。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对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底线管控,通过约束性规划指标明确配置标准。
(二)统筹养老设施规划布局。各城市(县城)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要求;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
(三)切实加强规划衔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充分衔接国家和省规划指标,落实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要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总体布局,明确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和配建标准,合理确定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时序安排。批复后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施。专项规划中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指标和内容应纳入城市更新规划统一实施。
(四)切实落实“15分钟养老服务圈”要求。推动构建城市地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700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要配建在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含三层)以下,不应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室内、半地下室、中间夹层,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设置。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已建居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邻近设置集中配建;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和服务用房状况,将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升级打造为具备日间照料、助餐配餐、短期托养、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街道嵌入式护理型养老机构,避免出现配建设施小、散、远,无法满足使用管理需要。
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一)建立健全“四同步”工作机制,做好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
各地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和运营管理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居住区按要求同步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切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1.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审核机制。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各种功能用房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根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计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2.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机制。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建立健全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机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出让条件中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将其委托给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二)多措并举,补齐老城区、已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缺口
1.全面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发改部门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老城区、已建居住区配套情况,准确掌握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配建要求的情况,2025年前完成2014年至2021年建设居住区的整改。
各市(县)要深入贯彻落实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精神,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时将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纳入规划,结合城镇“四改”,重点在城镇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居住社区补短板行动中,统筹推进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补建、购置、转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完善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