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配置未达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统筹配置”……9月底,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同时涵盖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省级社区居家养老的立法空白。《条例》对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以法治方式保障老有所养,对于提升山西省养老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有法可依,破解难题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养老服务难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回应老龄人对美好生活热切期盼的重要措施。省人大社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临生介绍,当前,老龄人养老服务格局为“9073”,即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占主导地位,但受家庭规模快速缩小、老龄人家庭地位和影响力下降等影响,家庭养老支持功能持续弱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虽然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存在“重机构、轻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机制不畅、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突出等问题,迫切需要大力支持发展城乡社区助老服务,为健康老年人居家养老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阎默彧说,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有效提升了服务供给,但是山西省当前高龄、失能、独居、空巢老龄人医疗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养老服务设施短缺、供给不均衡不充分、专业服务人才不足等短板愈加凸显。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解决当前山西省养老服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1年12月底,山西省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有672.0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9.31%,人口老龄化呈现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的发展趋势;全省养老机构共有1158家,建成老龄人日间照料中心8120个,养老床位总数21.07万张,其中社区养老床位7.04万张,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约3万人。山西省在开展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试点、积极引进知名养老服务企业的同时,培育了众多本土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建立了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模式。杨临生说,《条例》制定中,将本省相关政策性文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一些成功的做法经验用法条固化下来,是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法可依、体现山西地方特色立法的有益尝试。
与此同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也是近年来省人大代表持续关注的一项内容。杨临生表示,制定《条例》也是省人大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民生领域重点立法的具体体现。
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
杨临生介绍,《条例》的制定符合“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发展方向,从法律层面更好地支持家庭承担养老责任,保障广大老龄人解决“身边、床边、周边”养老服务难题,享受更全面、更丰富、更便利的养老服务。
《条例》共7章37条,包括总则、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服务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其中,为解决当前老龄工作存在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居家养老医疗护理服务、养老专业人才短缺等主要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阎默彧介绍,为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补齐基础设施和农村老龄工作短板,《条例》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新建住宅区居家养老设施的配建,已建成住宅区未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配置不达标的由政府通过购置、置换、改造等方式统筹配置,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统筹建设,适老化改造建设以及设施保障。
为强化社区养老服务支撑能力,满足老龄人的多元化需求,《条例》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失能、高龄、特困老龄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等服务保障。同时规定了建立养老志愿服务制度以及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服务供给内容。
为解决居家医养结合问题,《条例》分别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老龄人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老龄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龄人提供以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为老龄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等作了规定,通过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的法律保障,促进居家养老医疗护理服务发展。
为解决养老服务行业人员短缺、专业水平低等问题,《条例》分别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