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呼和浩特市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措施》《呼和浩特市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微型养老院的补充性功能场所。
第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执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和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三)房产归属证明。
(四)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五)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
(六)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务室的,实行备案管理。
(七)在民政部门按养老机构备案
第五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原则上,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服务半径不超过2000米。
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