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57号),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54个市(区)为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现予以公布。请严格指导督促各试点地区按照民函〔2016〕200号和民办函〔2019〕57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取得良好成效。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验收,对工作不合格的地区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9年8月28日
附件
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1.北京市:朝阳区
2.天津市:静海区
3.河北省:邯郸市
4.山西省:长治市
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6.辽宁省:锦州市、鞍山市
7.吉林省:吉林市
8.黑龙江省:鹤岗市、齐齐哈尔市
9.上海市:闵行区
10.江苏省:连云港市、镇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