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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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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丹东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提高全行业服务质量,维护养老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丹东市养老服务行业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各养老服务机构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约对丹东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都具有约束力,各会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约。对从事本行业的非会员单位及个人的违法活动,则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以保证我市养老服务行业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均由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倡文明服务,执行行业服务标准,自觉规范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行为。
第六条    提倡人性化、科学化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建立和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第七条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员工业务技术素质,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
第八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养老福利服务责任,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行业内发生的纠纷,通过协商形式加以解决。

第九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经营,自觉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业和机构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条    在开展养老服务中,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保护老年人(个别机构还包括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尊重服务对象,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在养老服务活动中,各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民政部和本市民政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各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管理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二条    在养老服务活动中,实行合理收费,做到收费标准公开,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相符。执行协会统一规定的价格调整标准,不得相互压价,争抢养员。
第十三条    在养老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医疗、卫生防疫、消防、药政、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舒适安全的养老服务。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行业调查研究,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组织“行检”、“行评”,开展行业评优活动,促进行业规范服务。
第十七条    开展行业培训,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    组织各种交流合作,引进先进技术,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每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法定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宣传。
第二十条    丹东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社会的来信来访,并作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丹东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约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等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劝其退会等形式,来维护本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十三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议,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录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经丹东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丹东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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