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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老年人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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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行政村、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县、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在村(居)党支部、村(居)委员会领导下的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


老年人协会的宗旨是: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协助村(居)两委搞好党的各项中心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替老年人说话,为老年人办事,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本村(居)公民(包括离退休回村(居)居住的干部职工),承认协会章程,并自愿在协会领导下积极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都可以申请参加老年人协会。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发表见解,提出建议。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和享受协会给予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4、有权对歧视、虐待老年人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处理。


     5、对协会工作、对协会领导有意见的,有批评、建议及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科学技术,活到老学到老。


     3、遵守协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协会的决议,关心协会的工作,积级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乡规民约,努力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认真搞好家庭和睦及邻里关系,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等歪理邪说,积极反对和抵制不健康习俗,树立文明新风,做好移风易俗工作。


     5、言传身教,教育好子女,勤俭持家致富,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


     6、发挥自已的专长,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第三章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成立老年人协会,村(居)民小组成立老年人协会小组。协会小组的小组长一般由协会委员担任,也可由协会小组选举产生。


     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1、审查和批准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理事会成员。


     3、听取和审查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4、其他需要会员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协会可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比例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有关事宜。


     第六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换届选举工作应与村(居)委会换届同步,在新一届村(居)委员会成立后进行。协会理事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并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事宜。


     第七条协会可根据需要下设组织、宣传、福利、财务、维权、调解、文体等若干职能小组,职能小组长由协会委员担任。


     第八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协会,少数服从多数,实行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同时各协会间应遵循上下不领导,左右不串联的原则。




     第四章会员的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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