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殡葬服务单位和广大殡葬干部职工锐意进取、奋发有为,在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推广生态殡葬、保障安全文明祭扫、弘扬先进殡葬文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树立榜样、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民政部决定开展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称和范围
(一)表彰名称。
表彰名称分别为“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
(二)表彰范围。
1.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单位;省、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内设机构、所属殡葬管理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所属殡葬管理事业单位。
2.直接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殡葬服务单位。
(1)服务理念先进,服务程序规范,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
(2)严格落实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所提供的殡葬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丧葬需求。
(3)严格执行殡葬服务公开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
(4)积极开展行风建设,注重便民利民,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5)工作环境整洁优美,设施设备人文环保,在节能减排、绿色殡葬等方面有创新。
(6)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够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团结敬业,职工满意度高。
(7)连续五年以上没有发生责任事故。
2.殡葬管理单位。
(1)认真贯彻各项殡葬工作方针、政策,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成绩突出。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殡葬改革、管理、执法、服务等方面有创新。
(3)殡葬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大。
(4)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力度大、措施实,有效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5)加强生态节地型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广生态节地葬式葬法,促进殡葬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6)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体系完善,实现政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7)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建立健全清明节工作机制,保障群众安全文明祭扫。
(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优良,清正廉洁。
2.热爱殡葬事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工作积极努力,有创新精神。
3.专业知识和技能出众,在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供殡葬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4.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或者感人事迹,得到群众充分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名额分配
按照激励先进、侧重基层、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名额分配,计划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左右、先进个人300名左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由民政部按照各地殡葬服务和管理机构数、殡葬职工数和殡葬工作绩效等指标分别设置权重,综合评价确定(《表彰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四、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要求,结合近3年来殡葬工作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审核盖章后,于6月20日前由省级民政厅(局)统一报民政部。
(二)候选名单中基层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先进个人应向长期从事殡葬工作的干部职工倾斜。
(三)报送候选名单时,请一并提交《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见附件2)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3)。填报的申报表要求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印章齐全。
附件:1.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殡葬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3.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刘 珺 付 华
联系电话:010—58123273 010—58123264
传 真:010—58123274
附件1:
表彰名额分配表
省 份
| 先进集体名额
| 先进个人名额
|
北京
| 5
| 8
|
天津
| 5
| 7
|
河北
| 7
| 11
|
山西
| 4
| 7
|
内蒙古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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