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上午,青岛市民政局在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最近出台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详细介绍。据了解,与以往养老政策相比,该《实施意见》最大的创新就是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出了综合性的扶持政策,其中提到,在所有的城市街道及农村镇驻地均建有功能齐备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新创“家庭养老床位”概念,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周边社区的居家失能、失智以及部分失能老年人签约,为居家老龄人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助餐送餐、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专业照护服务,老年人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待遇。
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实施意见》提出了未来五年青岛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正确处理好政府、社会、市场的关系,培育康养产业新动能、新业态。做大做强机构养老,逐步提升入住率;强化居家社区养老的基础地位,做实社区平台。提出了“到2024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家庭照料能力明显提升,政府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基本形成,养老服务更加充分、均衡、优质”的目标,具体为养老机构“增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转型”,养老服务市场“增效”,养老服务监管“增能”。
那么,该《实施意见》与以往养老政策相比,有什么创新性、先进性?解决了哪些养老问题?对此,青岛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哲介绍,按照青岛市养老服务“9073”的格局,即老龄人有90%的居家养老、7%的社区养老、3%的机构养老。“如何让90%的老龄人在家中享受到像机构一样的高品质养老服务,必须要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上下大力气抓。”王哲说,与以往养老政策相比,该《实施意见》最大的创新就是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出了综合性的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在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转型”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所有的城市街道及农村镇驻地均建有功能齐备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将城市社区原有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社区原有的幸福院,转型为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实行统一运营和管理,为辖区老龄人尤其是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社会化养老服务。
在保障设施供给方面,对新建小区,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四同步”机制,按每百户2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15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采取回购、插建、利用闲置资源等多种方式,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
新创“家庭养老床位”概念
政策优惠方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施由区(市)民政部门或街道社区免费提供,由区(市)民政部门统一招标具备医养结合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运营,3~5年为一个运营周期,对具备基本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等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创“家庭养老床位”概念,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周边社区的居家失能、失智以及部分失能老年人签约,为居家老龄人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助餐送餐、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专业照护服务,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待遇,签约家庭养老床位享受运营补贴及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险,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享受雇主责任险。
此外,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企业或组织打造为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并依法加强保护。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要求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组织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对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按程序取得从事长期护理保险资格的,养老组织和医疗组织可以登记为一个法人。
对农村留守老龄人建档立卡
《实施意见》对解决农村养老服务问题也加大了推进力度。据介绍,《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农村留守老龄人关爱保障体系。对居住在农村的留守老龄人建档立卡,通过家访、巡护、助餐等形式,实时掌握其生活状况和享受养老服务情况。开展农村留守老龄人社工关爱试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社工机构,对农村留守老龄人开展社工关爱。
此外,整合辖区农村敬老院、幸福院服务资源。要进一步整合镇(街道)敬老院,让特困老龄人入住区(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中养老,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依托原有的镇敬老院及其他闲置房屋资源,在镇驻地打造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将村级农村幸福院整合为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站,为辖区老龄人尤其是失能、失智、半失能老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