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面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倾斜。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近日我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公布,利好消息请速看。
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
1.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4.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5.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宜居环境。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政策
1.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2.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3.对连锁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上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量多、群众满意度高的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将优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纳入山东省品牌建设规划,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24号)规定和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
1.“十三五”期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省财政按每人2000元补助。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4.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齐鲁和谐(敬老)使者”考评活动,每次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内入选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5.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可对养老服务业专业学生给予减免学费、奖励奖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5.《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
1.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