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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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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地和建设方面

  1.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业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2.对营利性养老设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6.将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黑政办发〔201450号)

  7.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黑政办发〔201450号)

  8.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黑政办发〔201450号)

  9.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黑政办发〔201450号)

  10.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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