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老字[2005]2号
各县区地税局、国税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老年福利事业的加速发展,提高我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要求,对我市政府部门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捐赠,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指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秦皇岛市地税局 秦皇岛市国税局
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