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老工发〔2016〕10号 索取号:AA9103003-2016-006
各区县民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7号)有关规定,因本市相关社会保障数据变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880元/人/月执行。
2.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收入标准按1760元/人/月执行。
3.本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按3315元/月执行。
4.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的服务单价按19元/小时单位执行,重度的服务单价按20元/小时单位执行。
以上涉及养老服务补贴的相关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