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1.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办理参保手续;
2.按年集中申报;
3.申报期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4.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⑴具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⑵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⑶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⑷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具体指未缴纳职工基本标 准养老保险期间;
⑸在户籍地参保。
①未参保人员首次申报
个人自愿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申请表》),同时携带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其中当年年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在其到达60周岁前直接到社区(村)办理参保手续。如未及时办理的,原则上可在年满60周岁一年内申请参保。
(二)社区(村)初审
1.检查申请人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2.在《参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4.将申请人所有材料于规定时限内上报保障所。
5户口簿及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即可,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的相关证件原件应与复印件一并提交保障所
(三)保障所复审
1.复审相关材料;
2.无误后录入基本信息;
3.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申请人参保资格;
4.审核无误后在《参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于规定时限内将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并上报社保机构。
对其中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保障所及时通过社区(村)通知申请人。
(四)缴费
1.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
2.市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
3.个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集中申报期结束后发生缴费档次变更的,变更后的当年缴费档次于次年生效;
4.个人每年11月底前存入社保机构委托征收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银行存折(卡)内;
5.当年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参保人员,须在到龄当月底前完成缴费,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缴至社保机构或存入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6.参保缴费人员在服刑、劳教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规定计息。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后,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积计算;超过60周岁且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当地当年的养老金标准享受待遇,服刑、劳教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五)关于补缴
一.条件
1.制度实施时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未参保或未及时参保缴费的;
2.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
3.在其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补足到15年;
4.本人申请;
5.到社区(村)办理。
二.标准
1.补缴标准不低于补缴时的当年最低缴费标准。
三.时间
1.未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年满60周岁一年内申请办理补缴;
2.其他人员应在其到达60周岁当年当月前完成补缴。
四.办理
1.个人到社区(村)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社区(村)初审后于规定时限内上报保障所复核;
3.保障所复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并于规定时限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社保机构;
4.社保机构审核无误,确认参保人员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及时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
(六)享受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