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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开办养老机构的政府扶持与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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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床位数在150张以上,每张床位的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相关的扶持与补贴:根据津政发[2008]27号《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的养老机构,可申请享受以下相应扶持政策:


1.床位运营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已开业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补贴。


2.用工补贴。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与养老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与养老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30%享受工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养老机构招用我市三类退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养老机构一次性招用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3.培训补贴。从事养老护理和养老服务的人员,与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由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取得中级职业技能证书的,再给予每人1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对准备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按照《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4.贷款担保与贴息。凡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可申请2-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兴办养老机构的,可申请人均2万元以下,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贷款期限、利率、贴息、管理、考核与服务,按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对持续经营两年以上,设置床位200张以上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需要发展资金的,可申请贷款担保,由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每新吸纳一名护理人员,给予2万元额度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置养老服务经营用房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三年以上房屋使用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将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可对其按揭贷款每年给予50%的贴息,年度最高贷款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按年度采取后付制,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


5.定点医疗管理。对规模较大、入住率达60%以上的养老机构,其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6.税费优惠。养老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


根据东丽政发〔2010〕25号《关于印发东丽区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区人民政府执行和落实国家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养老机构符合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民政部、建设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按市、区相关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1、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


2、免缴残疾人保障金;


3、养老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具备开展医疗、康复设置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除此之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用电、用水、用气、供热享受民用收费标准。


四是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区街乡财政予以补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根据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由市财政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已开业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市财政给予每年每张床位600元补贴。


《关于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意见》的精神,根据社区食堂功能、规模与服务能力不同,分为示范型社区食堂、综合型社区食堂和单一型社区食堂等三种类型;其规模为示范型社区食堂: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每餐配送餐能力500人以上、可一次提供集中用餐50人以上。综合型社区食堂: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每餐配送餐能力在150人以上、可一次提供集中用餐20人以上。单一型社区食堂:只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二,每餐供餐能力不少于50人;


相关的政策与扶持:经核准的社区食堂,依据功能分类,给予一次性差别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县)财政按1:1分担。补贴标准为:示范型社区食堂。对新建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贴;对改建的,给予不超过18万元资金补贴;对原餐饮单位挂牌的,给予不超过16万元资金补贴。综合型社区食堂。对新建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对改建的,给予8万元资金补贴;对原餐饮单位挂牌的,给予6万元资金补贴。单一型社区食堂。对新建的,给予6万元资金补贴;对改建的,给予4万元资金补贴;对原餐饮单位挂牌的,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贴。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托老所给予资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托老所需提供老年人休息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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