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标准:
⑴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⑵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⑶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⑷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⑸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应提交的材料:
⑴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⑷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民政局自受理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并下发筹备通知书。
3.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文件:
⑴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⑵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⑶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⑷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⑸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⑹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⑻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