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2、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3、积极争取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4、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5、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交纳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为老人服务的工作车辆,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规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6、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