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关于我们

对于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建议


太和智慧养老管理软件系统助力您的养老管理
热线联系:18610556298(微信同号) 廖先生



  作为我国财税改革和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以下称“试点政策”)于2018年5月1日起在4个省市区试行。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已正式在苏州园区试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全国获得“试点政策”保险营运许可的保险公司已有19家之多,4个试点省市区累计承保保单约3.58万件,实现保费收入6000多万元,累计人均保费约1680元,投保人员以普通工薪阶层为主,投保月缴费人员占比约98%,“试点政策”初显成效。
  与此同时,随着“试点政策”的实施、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推进,税延型养老险试点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与问题:
  优惠力度在弱化,目标群体被压缩。一方面,因个税改革,个税边际税率和实际税负下降,“试点政策”的税收递延优惠在弱化,潜在目标客户群体有所缩小。另一方面,“试点政策”参与者的适用税率因个税改革而降低,投保人员的积极性受到相应的影响,出现了少数投保人暂停缴费观望的情况。
  抵扣标准较低,激励作用不够大。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个人缴费税前扣除以每月1000元为上限,抵扣标准较低。而且,按当月工资抵扣,不包含季度、年度奖励等,投保人不能按照全年实际月均收入来充分享受每月上限缴交保费的政策红利。考虑到通胀对未来养老金实际购买力影响等因素,“试点政策”的带动效应有限,不利于做大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
  计扣流程较复杂,新老政策需衔接。目前税前扣除的额度采用比例和每月上限孰低的计算方式,扣缴单位每月都需要核对投保人员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操作繁琐、容易出错。同时,“试点政策”规定,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时按“其他所得”的税目缴交个税,而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将“其他所得”税目取消。显然,“试点政策”与个税改革需要同频共振,相关个税科目的新老政策如何有效衔接有待明确与统一,亟须解决。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强化激励作用,扩大政策溢出效应。从国际经验和实际情况来看,以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为代表的第三支柱的养老金替代率目标设定在10%左右似乎较为合理。为此,在完善“试点政策”时可以考虑,根据替代率目标倒算每月保费扣除的上限,通过相应提升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强化“试点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同时考虑,允许投保人可在扣除上限之外使用每月完税收入购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并对该“试点政策”的保险增加税后缴费账户,按TEE模式(缴费阶段交税,投资收益积累期间及养老金领取阶段免税)运行,投保人在超出“试点政策”规定保费扣缴上限后的缴费进入该账户,达到领取条件时不再计税,以此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缴费水平,扩大“试点政策”的带动和溢出效应。
  优化政策设计,简化计扣操作流程。在完善“试点政策”时,建议参照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缴交模式,以投保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进行计算、比对,然后一次性确定下一个年度每月固定的扣除数额,每年调整一次,最大限度地简化操作流程。同时,对于投保人员来说,也能把季度奖、年度奖等各类奖励性收入都纳入月均工资基数的计算范围,最大限度享受每月上限缴交的政策红利。



我要评论已有0条评论 共0人参与
最新评论
养老资讯
最新动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