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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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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民〔2020〕2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和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和新站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现将《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登记号:HFGS-2020-06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合肥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合政办〔2018〕51号)精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龄人提供服务。

  (二)老龄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龄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

  80周岁以上老龄人;低收入老龄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2020年底前,至少打造1家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和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

  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龄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为合肥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80-99周岁高龄津贴,区(含开发区,下同)为每人每月50元,县(市)按当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执行。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比例分担,县(市)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

  合肥市市区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合肥市县(市)城关镇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1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合肥市县(市)城关镇以外县域地区户籍的70周岁以上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老龄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扩建床位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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